(2016)冀0530民初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彭召迎与苏立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召迎,苏立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0民初501号之一原告:彭召迎,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初中文化,司机。被告:苏立建,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肇事车辆冀T×××××号小型轿车所有人。原告彭召迎与被告苏立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彭召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召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彭召迎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正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