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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0民初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彭召迎与苏立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召迎,苏立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0民初501号之一原告:彭召迎,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初中文化,司机。被告:苏立建,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肇事车辆冀T×××××号小型轿车所有人。原告彭召迎与被告苏立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彭召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召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彭召迎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正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