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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8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赵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赵2,赵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8097号原告:赵1,女,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赵2,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赵3,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1与被告赵2、赵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赵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岳跃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