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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赵鹏鹏与冯群、叶呈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鹏,冯群,叶呈颖,池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593号原告:赵鹏鹏,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杜敏芝,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心怡,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群,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叶呈颖,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池慧敏,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赵鹏鹏为与被告冯群、叶呈颖、池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鹏鹏于同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鹏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赵鹏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丁俊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