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21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民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生于1988年4月22日,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大专文化,农民。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6年3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同年3月23日被民勤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3月30日被逮捕,4月13日被取保候审。民勤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公诉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铁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一聊天QQ群内看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村民刘某甲发布的求购一本大学医学专业本科文凭信息,萌生诈骗之念,遂与之取得联系。刘某某谎称其有能力办理兰州大学医学专业本科文凭,取得刘某甲的信任。被告人刘某某以办理本科文凭需要花钱为由要求刘某甲支付一定的办理费用,刘某甲信以为真,于2016年2月29日至3月6日先后10次陆续给刘某某共转账汇款52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将52000元据为己有,后挥霍。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并退赔被害人刘某甲。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账单详情,扣押的OPPO手机、银行卡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1部,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期起计算。)二、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秀平人民陪审员 曾令禄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吉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