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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秋香与姜龙霞、戴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德文,刘秋香,姜龙霞,戴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异23号异议人(案外人)谈德文,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秋香,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姜龙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戴瑜,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秋香与被执行人姜龙霞、戴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鲁0281执2491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6年6月8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姜龙霞名下的鲁X**号汽车一辆。案外人谈德文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一审原告)刘秋香与被执行人(一审被告)姜龙霞、戴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秋香向胶州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鲁0281民初1913号民事裁定,并向胶州市车辆管理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告姜龙霞所有的鲁X**号汽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鲁0281民初1913号民事调解:一、被告姜龙霞、戴瑜偿还原告刘秋香借款本金750000元,于2016年2月22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50000元,2016年3月5日前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2016年5月1日前给付剩余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以未付款项借款本金为基数分段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对被告姜龙霞所有的鲁X**轿车一辆及鲁X**轿车一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该协议约定侵害了其它人的合法权益,则该约定无效)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负担。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姜龙霞、戴瑜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秋香依据该生效判决向胶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281执2491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6)鲁0281执2491号执行通知书,并于2016年6月8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姜龙霞所有的鲁X**号车。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案为凭,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异议人谈德文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借条复印件一份(出示原件),证明2015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姜龙霞向其借款250000元,约定月息4分,此款汇入姜龙霞在农行开立的账户及民生银行开立的账户。异议人提交跨行转账明细复印件二份,证明案外人姜志萍于2015年11月30日向姜龙霞农业银行账户汇款100000元,向姜龙霞民生银行账户汇款150000元。异议人提交机动车辆质押合同复印件一份(出示原件),证明姜龙霞以鲁X**号车对其向谈德文借款250000元提供质押担保,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异议人提交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姜龙霞于2016年1月5日签订的质押财产折价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出示原件),证明被执行人姜龙霞借款期满尚欠异议人248000元,被执行人姜龙霞将质押车辆鲁X**号车以320000元的价格抵偿欠异议人的债务,故异议人系鲁X**号车的实际车主。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涉案车辆权利人归属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本案中,涉案车辆鲁X**号车的所有权人登记在被执行人姜龙霞名下。故本院依据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对被执行人姜龙霞的车辆进行查封、处置并无不当。综上,异议人谈德文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谈德文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郭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茂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