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1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伯军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伯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1刑初7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伯军,男,1985年8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玉环县。2011年2月17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1年8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8月12日因赌博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并收缴六名筒一个、塑料签六根。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6]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伯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赵伯军在本县楚门镇三联村木材市场、楚门镇三联村小塘里、楚门镇田岙村、楚门镇东西村、清港镇烊根村开设赌场,该赌场以“六名”的形式纠集赌博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赵伯军从中抽头获利。经查,被告人赵伯军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000元左右。2016年4月29日中午,被告人赵伯军在温州市龙湾区机场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伯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孔某、颜某、叶某、陈某、夏某、杨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材料、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伯军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赵伯军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伯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伯军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伯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赵伯军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冰洁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