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王成龙、刘桂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成龙,刘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187号申请人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成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桂梅,女,汉族,农民。系王成龙之妻。申请人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王成龙、刘桂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陕1023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王成龙、刘桂梅偿还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不知去向,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3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