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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王成龙、刘桂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成龙,刘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187号申请人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成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桂梅,女,汉族,农民。系王成龙之妻。申请人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王成龙、刘桂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陕1023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王成龙、刘桂梅偿还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不知去向,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3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