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吴玉梅,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琦,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玉梅与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丛树民
审判员 吴景宏
审判员 陈学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茳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