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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1536号

吴玉梅与王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玉梅,王琦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吴玉梅,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琦,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玉梅与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丛树民

审判员  吴景宏

审判员  陈学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茳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