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4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某某、伍某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某某,伍秋燕,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537号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709145063F),住丹棱县东升路124号。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郭长学委托代理人:张潇,该社职工。被告:郭某某,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丹棱县。被告:伍秋燕,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丹棱县。被告:陈某,女性,汉族,住丹棱县翰香苑**栋3-2。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某某、伍某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胡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利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