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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韦鹏与李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鹏,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730号申请执行人韦鹏,男,1995年4月13日出生,壮族,现住住柳江县基隆开发区。被执行人李胜,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现在柳城监狱服刑。韦鹏申请执行李胜身体权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91271.43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关押在柳城监狱;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国健审 判 员  韦作鼎代理审判员  覃仕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