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安某甲、安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安某甲,安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民初4022号原告:李某某,男,199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贺,临泉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甲,女,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安某乙,男,汉族,1974年11月26日生,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安某甲、安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代理人刘贺,被告安某甲、安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给付彩礼款157294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三),经他人介绍原、被告订立婚约。在订立婚约前后,直到2016年1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基于二被告的索要,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二被告各项彩礼款合计157294元。原告与被告安某甲举行结婚仪式随后,被告安某甲就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并长期住在娘家不归,原告及其父母就多次前往接被告安某甲返回原告家生活,遭到被告安某甲的拒绝,直到如今,被告一直住在娘家,不与原告共同生活。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安某甲虽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共同生活,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既然被告安某甲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规定,二被告收到原告的各项彩礼应予返还。为此诉讼,敬请依法判处,支持本状请求。二被告辩称,李某某在诉状中要求二答辩人返还他彩礼款157294元,这完全是他想借机讹诈二答辩人,答辩人安某甲只见到他60000元彩礼,且安某乙并没有见那60000元,却是安某甲收到的用于置办嫁妆,李某某不应该起诉安某乙。李某某在诉状请求一项后写清单附后,但是并没有把清单交到法庭,二答辩人也不知道他别处的近十万元钱是怎么回事,他讲答辩人安某甲不愿意和她生活,这也不是事实,事实是他两人结婚后,安某甲和李某某一起到安某甲夫妻打工处生活,并在那里租房居住,生活近半年时间,2016年5月2日,李某某到他父母打工处金华市,4天后回来,8日他父亲打一个电话,李某某不辞而别,从此不再联系,不久他父亲打电话给二答辩人,讲李某某不愿意过了,后来二答辩人就接到法庭传票,安某甲为了和李某某结婚,花费了5万多元钱置办嫁妆,并且在杭州打工租房也是安某甲出的钱,那几个月的生活开支都是安某甲出的,没想到安某甲真心对待他,李某某竟然把婚姻当儿戏,无故提出解除婚姻,并要求答辩人返还彩礼,这样道德败坏,视婚姻为儿戏的行为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法律的制裁,请求法庭查清事实,公平裁判,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质证和认定如下,原告提举了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复印件2张以证明安某甲向原告的父亲2次借款6000元,一次借款3000元。被告质证2次转款是农村走亲戚,一次是八月十五,一次是端午节,因为安某甲不在家,给安某甲打钱,让她自己买东西。这不属于借款。本院认为该回单是以安某甲的名义存的款,原告无书面借条或其他证据相应证,无法认定系借款。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根据庭审,可以认定二被告受到的彩礼为60000元、价值9600元的砖戒一枚及三金。综上所述,彩礼是我国延续已久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解释的规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安某甲订立了婚约并按习俗给付了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根据原告、被告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能某被告方收到原告家彩礼款60000元、价值9600元的砖戒一枚及三金。因原告未提供购买三金的发票,三金的克数、具体价格无法认定,原告可在提供发票后另行起诉。被告安某甲的嫁妆中被子、毛毯、太空被的具体数额无法核实,待被告安某甲举证这些物品的具体数额后,另行起诉。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安某甲于2015年腊月十六举行婚礼至原告起诉,相隔近半年的时间,双方同居近半年,据此,彩礼款酌情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某甲、安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48000元、价值9600元的砖戒一枚。二、被告安某甲的个人财产:菲奥格沙发1套、大理石茶几1个、梳妆台1个、地柜1个、八门柜1个、大圆桌白色玻璃1个、10把椅子、老板椅实木茶几1个、鞋柜1个、沙发垫2套、老板椅垫1套、茶几1套、抱枕2个、海尔统帅50空调1台、海尔统帅456冰箱1台、乐视50电视1台、PP通1个、定做条几1台、被柜1个、饮水机1个归被告安某甲所有。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3元,由原告承担516元,被告安某甲、安某乙负担120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 振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