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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111行审5号申请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住址昆明市呈贡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兴舜,局长。申请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以李瑞康为被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对非法占用3360.80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67216元(陆万柒仟贰佰壹拾陆元正)。”昆国土官执罚(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机关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而不是官渡区国土资源局,对‘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的案件,应依法由申请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因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绍荣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