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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孝培申请执行朱加友、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培,朱加友,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张孝培,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县。被执行人:朱加友,男,汉族,生于1950年10月2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张孝培申请执行(2016)川07民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加友、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加友、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