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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香梅与被执行人蔡丽红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香梅,蔡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466号申请执行人:陆香梅,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蔡丽红,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93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丽红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秋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