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7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陆宁与中山市西子时尚服装有限公司、粟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宁,中山市西子时尚服装有限公司,粟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540号原告:陆宁,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被告:中山市西子时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兴中路34号首层4卡。法定代表人:李小奇。被告:粟婷,女,在中山市西子时尚服装有限公司工作。原告陆宁与被告中山市西子时尚服装有限公司、粟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陆宁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原告陆宁已预交),由原告陆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海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