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叶长青与王有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长青,王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叶长青,男,1967年2月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王有平,男,1967年3月19日生,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于2016年6月19日作出(2016)皖1825执19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有平在中国农业银行旌德支行的账户62×××12存款23790元。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将被执行人银行卡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有平在中国农业银行旌德支行的账户62×××12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洪国斌审判员 胡凡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秀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