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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叶长青与王有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长青,王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叶长青,男,1967年2月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王有平,男,1967年3月19日生,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于2016年6月19日作出(2016)皖1825执19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有平在中国农业银行旌德支行的账户62×××12存款23790元。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将被执行人银行卡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有平在中国农业银行旌德支行的账户62×××12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洪国斌审判员  胡凡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秀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