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刑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孟凡泉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凡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终30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凡泉,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县,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县。2014年6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王丽娟、贠国鑫,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凡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倴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凡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违法所得17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孟凡泉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唐刑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以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冀02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凡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孟凡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75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孟凡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郏茂年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孟凡泉及其辩护人王丽娟、贠国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凡泉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的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