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2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登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登华,陈俊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登华,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XX、刘欢,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俊羊,男,汉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执行刘登华与陈俊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陈俊羊可供执行的财产,刘登华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陈俊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俊羊的债权为440818.68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智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