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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马丽丽与董兰云、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丽,董兰云,陈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1民初2118号原告:马丽丽,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董兰云,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告:陈栋,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原告马丽丽与被告董兰云、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丽丽、被告董兰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丽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1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3日,董兰云向我借款20000元,并约定按季结息,月息2%;2013年2月7日陈栋、董兰云写了还款计划,二被告愿于2013年4月1日还清20000元;2013年7月14日董兰云又书写了保证书,董兰云愿于2013年7月底8月初还清借款20000元。截止至2014年1月20日,二被告已偿还本金8000元及2014年1月20前的利息。董兰云辩称,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都是真实的。陈栋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栋未到庭,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兰云、陈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丽丽支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立常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人民陪审员  胡荣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