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4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志芳与左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芳,左普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474号原告:赵志芳。委托代理人:王浩然。被告:左普军。原告赵志芳诉被告左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赵志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月利率3%计算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5日,原告经人介绍借给被告现金5万元,被告仅支付了18000月利息后,至今本息分文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赵志芳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左普军的地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的地址仍不能送达,原告赵志芳经本院释明后拒绝申请公告送达,此种情形可按被告不明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志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赵志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志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