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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7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小平、高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平,高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7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平,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执行人高星峰,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李小平申请高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高星峰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高星峰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高星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干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志伟审判员  黄小艳审判员  洪启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