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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1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麻兰措与袁昂秀婚姻无效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兰措,袁昂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1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麻兰措,女,土族,村民。被执行人:袁昂秀,男,藏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兰措与被执行人袁昂秀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昂秀给付申请执行人麻兰措共同共有财产折价款13万,余款130700元申请执行人麻兰措于2015年3月26向本院以“自愿放弃执行”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21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生祥审判员  孙 燕审判员  唐永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昌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