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民终3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玲、郭光祥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玲,郭光祥,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民终3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玲,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光祥,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李玲、郭光祥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祥,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晓明,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玲、郭光祥因与被上诉人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6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玲、郭光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祥、被上诉人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玲、郭光祥共同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6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原审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村委会提供的黄集乡人民政府的证明,只能证明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村委会负责人的身份,不能证明涉案土地的权属属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村委会所有,本案为侵权之诉,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村委会首先要证明其系权利主体才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没有证据证明是涉案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无权提起侵权诉讼,原审没有查清涉案土地权利主体的情况下,认定李玲、郭光祥侵权成立并判决停止侵权,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二、原审程序违法。原审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且权属不明确的土地使用权及所有权发生争议应依法由行政机关予以确权,本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法院立案审理程序违法。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李玲、郭光祥依据周卫基妇【2008】13号文件及周发改社会【2013】571号文件规定的精神按照法定程序使用涉案的土地筹建村卫生室,且该卫生室建成已投入使用达2年之久,并已受益于全体村民,李玲、郭光祥使用涉案土地系公益事业合法用地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原审仅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六项中宅基地使用方案用地的相关规定判决李玲、郭光祥侵权,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村委会辩称,一、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村委会提供的证据充分说明涉案土地属于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村委会合法拥有,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村委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郭庆仁、郭连文的调查笔录不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是其主动去法院作的说明,进而说明李玲、郭光祥一审出示的证据是虚假证据。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李玲、郭光祥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状,诉讼费由李玲、郭光祥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淮阳县黄集乡郭寨行政村现已更名为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行政村,该村学校东侧有一宗土地属该村集体所有,南北长28.40米,东西宽15.30米,东临路,西临青谷堆行政村学校,北临郭长兴(音),南临路。李玲、郭光祥于2014年农历10月在该宗土地上建房用于村卫生室。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村委会认为李玲、郭光祥建房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李玲、郭光祥提供的协议书上签字的村民人数约为40人,协议书未载明黄集乡郭寨行政村将本案的争议土地无偿允许李玲、郭光祥使用。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案中,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犯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李玲、郭光祥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私自占用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侵权行为。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村委会要求李玲、郭光祥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状,予以支持。李玲、郭光祥辩称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村委会将争议土地无偿允许其使用,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李玲、郭光祥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停止对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南北长28.40米,东西宽15.30米,东临路,西临青谷堆行政村学校,北临郭长兴(音),南临路)的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玲、郭光祥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认定李玲、郭光祥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私自占用淮阳县黄集乡青谷堆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属侵权行为,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玲、郭光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玲、郭光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俊华代理审判员 范帅印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书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