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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任瑞杰与魏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瑞杰,魏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5民初2447号原告:任瑞杰,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锋,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挺,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原告任瑞杰与被告魏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瑞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借款7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个人资金紧缺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2015年2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90000元,双方约���被告应于2015年4月26日、2015年8月15日、2015年11月22日、2016年2月1日前偿还原告上述借款2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同时约定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偿还任意一期款项,被告应立即偿还剩余的所有款项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偿付剩余的所有款项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由被告出具借条1份交原告收执。此后,被告仅于2015年4月26日偿还原告上述借款15000元,尚欠75000元至今未偿付。被告魏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表示其经济能力有限,仅能分期偿付涉诉借款。本院认为,被告魏挺承认原告任瑞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任瑞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定,原告可要求被告魏挺偿还已到期的借款,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7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请求判决被告魏挺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符合双方有关逾期利率的约定,亦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任瑞杰尚欠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被告魏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绿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秀灵附: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