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董井奎与梅河口市吉乐乡吉乐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井奎,梅河口市吉乐乡吉乐木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409号(2016)吉0581执409之一申请执行人董井奎,男,汉族,1960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吉乐乡吉乐木材加工厂。经营者王德平,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原告董井奎与被告梅河口市吉乐乡吉乐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