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秀莲与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张某2,张某3,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402行初26号原告张某1,女,1924年2月20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盖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某,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职工。第三人张某2,女,1957年12月24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第三人张某3,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第三人白某,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张某1诉被告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第三人张某2、张某3、百丽丽行政撤销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邮寄送达费80元,原、被告及第三人各承担20元。审 判 长 李建坡审 判 员 齐国政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