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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家昌与梁继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家昌,梁继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804号申请执行人:何家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公民身份号码×××0535。被执行人:梁继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公民身份号码×××1530。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家昌与被执行人梁继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梁继宗逾期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家昌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何家昌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继宗的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坤   朝审判员 郭锦代理审判员杨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   明   宇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