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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朱云英诉吴润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英,吴润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1民初1680号原告朱云英,男,194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土左旗。委托代理人朱箭飞,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特别授权)被告吴润娥,又名吴二根,女,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土左旗。委托代理人赵海军,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土左旗,系被告女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爱梅,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土左旗,系被告女儿。(特别授权)原告朱云英诉被告吴润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朱云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云英承担。审判员  刘俊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