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旭与李学丽、陈志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李学丽,陈志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950号申请执行人李旭,1970年3月6日出生,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李学丽,1966年10月3日生,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陈志乐,1966年7月19日生,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李旭与李学丽、陈志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利平审判员 胡 剑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宁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