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魏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刑初116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辩护人张红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6)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7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江汉区友谊路“大京都”宾馆406号房间内将被告人魏某抓获,并从其裤子口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7.55克,上述毒品已收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魏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亚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