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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徐建英与胡安青、徐广章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安青,徐建英,徐广章,陆勇,永康市益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安青,女,1971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英,女,1972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舟山镇外木坦村***号。原审被告:徐广章,男,1973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山头徐村***号。原审被告:陆勇,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审被告:永康市益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九铃西路1032号。法定代表人:胡安青。上诉人胡安青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4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胡安青上诉称:因其自2013年11月份开始就居住在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灵迹大道63号,一直至今,故本案依法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提供的由主债务人徐广章出具给出借人王天顺,并有担保人胡安青、陆勇等原审被告签字或盖章担保的借条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合法有效。现出借人王天顺将该借条项下债权转让给原审原告,并已将转让行为通知了各原审被告,上述管辖条款对原审原告和各原审被告亦均具有约束力。据此本案应由原债权人王天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王天顺所在地在浙江省永康市,故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郑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