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某1,刘某某2,曹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82民初2132号原告:刘某1,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第七中学退休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国,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1,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刘某某2,女,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曹某某,女,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亮,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某1、刘某某2、曹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国,被告刘某某1、刘某某2、曹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应继承父母遗产的份额价值17.5万元。原告父亲刘某某3于1996年7月23日病故,母亲李某某于2008年5月27日病故,两位老人生前育有两子女,长子刘某2,长女刘某1。刘某2于2014年7月29日病故。刘某某3系牙克石林业建工局职工,1970年,牙克石林业建工局分给刘某某3一套位于牙克石市原消防队西南侧的平房。1988年,该房产经房改卖给了刘某某3,因家庭人口多,又在东边接了一间房屋。母亲过世后,此房一直对外出租。2012年8月,该房产所处地段被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刘某2办理拆迁事宜。被告刘某某1、刘某某2、曹某某辩称,原告刘某1所述与事实不符,刘某某3、李某某留有的遗产位于牙克石市原消防队西南侧的平房已经拆迁,无法确定其价值,诉讼标的不明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刘某1的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刘某某3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刘某2、刘某1两子女,刘某某3于1996年7月23日病故,李某某于2008年5月27日病故,刘某2于2014年7月29日病故。刘某某3、李某某有一处位于牙克石市房屋。2012年因房屋所处地段拆迁,由刘某2与牙克石市拆迁办签订协议,将自己所有的50平方米房屋与其父母遗留费26.47平方米房屋一并处理,置换某小区,建筑面积71.74平方米房屋,经铭泰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其父母遗留的26.47平方米房产价值98388元。两处房产因拆迁所得补助费31304元。本院认为,刘某某3、李某某遗留的位于牙克石市的房屋,经铭泰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该房产价值98388元。两户拆迁补助费31304元,一户拆迁补助费15652元。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遗产分割。综上所述,被告刘某某1、刘某某2、曹某某应给付原告刘某157020元,置换所得位于某小区15号楼4单元403室的房产归三被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被告刘某某1、刘某某2、曹某某给付原告刘某15702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二、驳回原告刘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1负担1280元,由被告刘某某1、刘某某2、曹某某负担6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世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旭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