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史庆平诉赵家胜、龙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庆平,赵家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4171号申请人:史庆平,男,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家胜,男,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申请人史庆平与被申请人赵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史庆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家胜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史庆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家胜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史庆平提供的担保财产:被申请人史庆平所有的位于某处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白一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