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执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解得种、谢得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得种,谢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字第1488号申请执行人:解得种,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牡丹区。被申请人:谢得俊,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得种与被执行人谢得俊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7761元。2、案件受理费0元。以上二项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7761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大鹏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