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02民初5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湖州彩诚印刷有限公司、XX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湖州彩诚印刷有限公司,XX强,金昕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民初523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住所地:湖州市人民路***号。代表人:蔡建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俊波,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郑卓,该分行员工。被告:湖州彩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八里店镇乌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强,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金昕丽,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湖州彩诚印刷有限公司、XX强、金昕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于2016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湖州彩诚印刷有限公司立即清偿所欠借款本金2699998元和利息、罚息410981.35元,合计3110979.35元(暂计至2016年5月23日止,实际欠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XX强、金昕丽对湖州彩诚印刷有限公司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等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6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XX强、金昕丽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3105000元,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约定被告XX强、金昕丽为被告湖州彩诚印刷有限公司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在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6日签订的全部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14年8月18日,被告湖州彩诚印刷有限公司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订了《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270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8月18日,贷款年利率为8.4%,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12.6%。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另外,借款人还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2014年8月18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湖州彩诚印刷有限公司发放了该笔贷款,金额为2700000元,并打入被告湖州彩诚印刷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中。借款到期后,被告湖州彩诚印刷有限公司仅归还部分本息,未能全部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担保人XX强、金昕丽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以致纠纷成讼。另查明,截止2016年5月23日,被告湖州彩诚印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本金2699998元和利息及逾期利息410981.35元,共计3110979.3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彩诚印刷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借款本金2699998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410981.35元(暂计至2016年5月23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二、被告XX强、金昕丽对被告湖州彩诚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105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688元,减半收取15844元,由被告湖州彩诚印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XX强、金昕丽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688元(具体实交金额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退还),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湖州红丰支行;户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入账户;账号:19×××38】。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鸿美?PAGE??PAGE?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