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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伍祥平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祥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88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祥平,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屏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祥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渝0112刑初124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伍祥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伍祥平将盗窃所得的价值6551元的电缆线退赔给被害单位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伍祥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祥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伍祥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伍祥平撤回上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刑初12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代英勋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兰能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