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辖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厦门市开源顺贸易有限公与郭丕振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开源顺贸易有限公司,郭丕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开源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江头商场1号楼5号店。法定代表人:李昭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涛、熊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丕振,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色阳、陈锦桂,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市开源顺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丕振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4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厦门市开源顺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办公场所已搬到厦门市思明区,至今一年有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厦门市开源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厦门市湖里区,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厦门市开源顺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办公场所已搬到厦门市思明区,至今一年有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黄伟民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赵婷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