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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与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初83号原告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北三环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吉忠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锋、王建东,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海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提级审理的(2016)豫08民初124号原告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符合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条件,可以合并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豫08民初124号案件审理。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王晓武审判员  毛富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