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付谦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02刑初32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甲,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聊城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主任,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田耘,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6)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甲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彦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甲及其辩护人田耘到庭参加诉讼。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及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先后向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拨付基本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共3978251.85元,该资金为国家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付某甲在担任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负责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期间,明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经该单位领导班子研究,仍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将其中部分资金512312.99元用于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外的职工工资等费用,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付某甲及其所在单位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停发职工工资和节约开支等方式,追回和弥补了上述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财政部、卫生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山东省财政厅、卫生厅《山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聊城市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聊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乡镇卫生院划归县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卫生局有关拨付某卫生服务中心补助资金账目,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账目、存款对账单、交易明细,现金日记账、银行账等账目及该中心会计宋某出具的证明,聊城农商银行记账凭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该中心出具的证明,该中心会议记录,被告人付某甲所作的会议记录,某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被告人付某甲的户籍证明;证人李某、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付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由多种客观因素造成,且经过了被告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的研究,被告人主观过错较小;被告人在司法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传唤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案发后被告人及所在单位采取各种措施弥补了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作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该行为虽经被告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付某甲作为单位负责人应对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案发后其所在单位弥补了其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该辩护人所执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付某甲在其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下,经传唤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尚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付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成信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