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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边龙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宪仁之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龙达食品有限公司,王宪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延边龙达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姜元陈。被执行人王宪仁,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执字第1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返还已取得的财产4,409,220.00元及孳息、承担申请执行费46,49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本案所涉及到的执行回转财产(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需等到该案结果。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余额,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2015)延执字第53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王宪仁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执字第13-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铁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权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