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51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锐鸿建筑器材租赁部与张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锐鸿建筑器材租赁部,张毅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128号之三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锐鸿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九峰村安置小区17栋三单元201房。经营者张孟其。被告张毅。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锐鸿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张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