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5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仕齐与深圳市宝安宝利来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宝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宝利来物业管理处,深圳市今食尚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松岗店)、深圳市今食尚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柴火饭店、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零点歌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仕齐,深圳市宝安宝利来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宝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宝利来物业管理处,深圳市今食尚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柴火饭店,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零点歌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5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仕齐,男,汉族,1990年10月9日,住址湖北省通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喜,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托诉讼代理人:柳四奇,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宝利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社区楼岗大道23号一、二层(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19250330-6。法定代表人文炳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宝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宝利来物业管理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楼岗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73628467-5。法定代表人耿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今食尚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松岗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大道宝利来商业城2楼203,组织机构代码59905447-7。负责人王海青,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今食尚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建设中路36号B座1楼1119号,组织机构代码56153784-4。法定代表人王海青,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柴火饭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大道宝利来商业城2楼202,组织机构代码L4482399-2。负责人袁沛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零点歌厅,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大道宝利来商业城2楼204,组织机构代码L7409756-5。负责人吴杨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宏,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世义,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仕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宝利来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宝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宝利来物业管理处、深圳市今食尚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松岗店)、深圳市今食尚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柴火饭店、深��市宝安区松岗零点歌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王仕齐因涉案排污墙倒塌致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该排污墙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该排污墙及其建筑物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对于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系何人,属于应查实的关键事实。原审法院未能查明以上事实,导致本案重大事实不清,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故此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仕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彭 雪 梅审 判 员 侯 巍 林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谈盛(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