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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振海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振海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终190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振海,曾用名张某,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镇任马庄××党支部书记,驻马店市××城区××人大代表。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屠明,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振海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豫17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振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张振海以原审判决证据不足、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菊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振海及其辩护人屠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桂东审判员  王建峰审判员  马国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