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3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2016)92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3民初926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李某某1由原告抚养,责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院一处);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8年12月29日领证结婚,2010年6月15日生一男孩李某某1。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多,缺乏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常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导致夫妻之间没有语言沟通,形同路人,至今分居已3年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男孩,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共同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导致双方已两年半没有夫妻生活,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现在被告尽可能满足原告的一切要求,希望能和原告和好如初。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某和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交往后于2008年12月29日领证结婚,2010年6月15日生一男孩李某某1。婚初夫妻感情一般,且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发生,两年多来夫妻之间不仅很少交流,而且无夫妻生活,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夫妻关系冷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虽然有矛盾发生,但原、被告均应为建立的家庭负责,为孩子的成长环境考虑,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多交流、多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李某某认为自己很爱原告陈某,通过自己的努力希望能够挽留陈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原告陈某在庭审中亦未能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当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仍有高度和好的可能,故原告陈某提出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雪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彦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