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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光成与白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成,白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218号原告:杨光成,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云,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猛(系被告表弟),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杨光成与被告白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杨光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田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