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3606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周煜轩与于杰易、马翠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煜轩,于杰易,马翠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606之二号原告周煜轩,男。被告于杰易,男。被告马翠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煜轩与被告于杰易、马翠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价值99999.2元的财产。担保人周言波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E××××号北京现代轿车作担保。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封。同时,应对担保物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价值99999.2元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周言波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E××××号北京现代轿车1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张云涛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