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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秦书岭与冀朝章、冀海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书岭,冀朝章,冀海周,冀海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1144号原告:秦书岭。被告:冀朝章。被告:冀海周。被告:冀海涛。原告秦书岭诉被告冀朝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秦书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秦书岭负担。审 判 长  连丽辉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人民陪审员  李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曲伟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