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秦书岭与冀朝章、冀海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书岭,冀朝章,冀海周,冀海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1144号原告:秦书岭。被告:冀朝章。被告:冀海周。被告:冀海涛。原告秦书岭诉被告冀朝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秦书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秦书岭负担。审 判 长 连丽辉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人民陪审员 李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曲伟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