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宏飞与吴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飞,吴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1379号原告陈宏飞,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吴小明,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飞诉被告吴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飞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宏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由原告陈宏飞负担。审判员 苏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