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01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宋建东与王增强、于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东,王增强,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800号申请执行人:宋建东,男,汉族,1967年6月8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王增强,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于辉,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宋建东与被执行人王增强、于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9792.5元、案件受理费145元均由被执行人王增强、于辉负担。经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并递交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会福审判员 高 晖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