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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白守峰申请姬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守峰,姬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2598号申请执行人:白守峰,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姬翔,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守峰与被执行人姬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1440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姬翔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姬翔银行存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姬翔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凯 百度搜索“”